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中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列男士罡头村。 被执行人:河北鸿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468664923。 法定代表人:赵素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田中海与河北鸿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鸿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及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