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艳琼,又名李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艳琼罚金一案,本院依据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8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李艳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李艳琼缴纳罚金20000.00元,但李艳琼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艳琼进行传统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李艳琼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进行两次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艳琼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李艳琼暂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履行罚金2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