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富强街北侧(1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677386777D

法定代表人:孙志炜,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原告职工。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孟某某,女,1971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杨某某,女,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乐亭乐亭支行)与刘某某、孟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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