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湖北元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祥安巷6号21幢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536H5Q。
法定代表人卢曲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54251L。
法定代表人安家义。
被告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410580431N。
法定代表人王绍龙。
被告杭州拈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座A-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GK8X149。
法定代表人但汉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元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拈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元希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拈花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元希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北元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拈花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学军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亚
书记员徐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