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雯英,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啸,男。
被执行人:扶国盛,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雯英与被执行人扶国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扶国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雯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90元,以上费用合计481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扶国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扶国盛下落不明,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扶国盛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扶国盛无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郭雯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