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远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89号万达广场A1区6#180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670901094W。
法定代表人:程泽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旺,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吴法光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远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吴法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徽省阜阳市远程劳务有限公司、孙建军支付工人工资56400元,并支付利息6720元(从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6312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6日,吴法光与安徽省阜阳市远程劳务有限公司、孙建军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将毛集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一号厂房1号办公楼工程内墙顶板交于吴法光劳务分包,包清工并提供料,料钱由被告出。承包范围为单位设计图纸内全部油漆内容,开始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20000元,作为吴法光施工备用料腻子粉的货款,5月19日吴法光将腻子粉材料送达工地,26名工人陆续到场施工,总共施工8000平方,工程监理以没有安阴角线条为由让工人停止施工,但是施工后的工程量,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光给吴法光打个条,说等公司经理过来再付钱,可是被告一拖再拖,以各种理由拒付工人工资,经吴法光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法光系濉溪县临涣白马建材厂经营者,该厂已于2011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有字号。吴法光提供的与安徽省阜阳市远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一方系濉溪县临涣白马建材厂,故吴法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法光的起诉。
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