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叁陆伍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9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80995584P。

法定代表人:贾军波。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艳与被告唐山市叁陆伍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海艳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海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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