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力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河北省人,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负责人: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力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力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