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
负责人:范婧(未到庭),女,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职工。
被告:张某2,住静宁县。
被告:张某3,住静宁县。
被告:张某4,住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