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李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建东与被告李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高建东与被告李晓东合伙共同承揽了河北易高生物能源项目的劳务施工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两人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亏损130000元。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承担亏损60000元,被告承担亏损70000元。因为工人都是原告雇佣的,且原告已经垫付了工人的大部分工资,所以,原告与被告最后商定,欠工人的工资130000元,由原告负责支付给工人,被告欠原告70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归还此款。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晓东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
高建东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2020年1月19日被告李晓东为原告高建东出具的借条一份。李晓东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辩权。原告高建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原告高建东与被告李晓东合伙共同承揽了河北易高生物能源项目的劳务施工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二人经结算亏损130000元,原被告协商,原告承担亏损60000元,被告承担亏损70000元。因被告李晓东无现金周转,暂由原告高建东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130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归还由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70000元。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东与被告李晓东合伙结束经清算,原告高建东为被告李晓东垫付工人工资70000元,由被告李晓东为原告高建东出具的的借条予以证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晓东所欠原告高建东的款项,未按照约定期限予以偿还,被告李晓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东款项7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李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