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强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DY72070。联系电话:136××××5188。 经营者:戴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贵州芸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麦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YRM459。联系电话:182××××1844。 法定代表人:班正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芸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强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强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雪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郦琬 书 记 员 张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