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梁山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乔某1之母),住梁山县。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戚万安,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林某(曾用名乔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梁山县。 被告:乔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1、张某诉被告林某、乔某3、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乔某1、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某1、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长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