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朋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牯牛降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7373321064。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朋彪与被执行人黄山市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山市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祁劳人仲调字3号劳动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山市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人林朋彪主动履行了2000元,还欠余款4248元。之后双方于2021年8月3日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