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碧,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凌齐佳福家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经营者:穆科社。
审理经过
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齐佳福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