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执行人: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哈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哈某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某外出下落不明,名下账户无存款,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执行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23日,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某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