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赋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934014799685W。

负责人:张松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军,系该局劳动监察局监察员。

被执行人: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段莘乡段莘村委会汪溪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831105E。

法定代表人:江金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婺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拖欠员工工资。202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婺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程冬生等41名员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累计金额446733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拖欠程冬生等41名员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累计金额4467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婺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婺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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