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XXXXXXX03N。
负责人:张健,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拴琴,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莹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91××××××××,住登封市颍阳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被申请人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信用卡欠款24778.7元(其中本金17997.16元,利息5072.4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53.09元,其他手续费56元,以上截止至2021年4月23日,后续利息等费用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孙莹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欠款24778.7元及后续利息等费用(其中本金17997.16元,利息5072.4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53.09元,其他手续费56元,以上截止至2021年4月23日,后续利息等费用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申请费14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