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龙泉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龙泉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8元,由原告山西红豆明发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