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旭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世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
审理经过
沁水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与孙世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孙世伍返还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133500元。因被执行人孙世伍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2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寿光市××镇××房产屋(房产证号:20××37),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孙世伍与案外人魏文珠共同共有,且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2024年8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鲁G×××××)、吉利牌汽车(车牌号:鲁G×××××)、大阳牌汽车(车牌号:G×××××)各一辆,经核实,大阳牌汽车(车牌号:G×××××)已注销,别克牌汽车(车牌号:鲁G×××××)查无相关信息,吉利牌汽车(车牌号:鲁G×××××)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通过委托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200元,尚有132300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的房屋及车辆,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521执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宇峰 审判员 翟晋晋 审判员 段文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