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洪占海,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申请人:董文涛,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王晓爱,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洪占海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爱名下位于大连市开发区翠竹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洪占海以其名下位于在绥芬河市宝城翰林院×楼,×幢0单元1层6的商品房(黑2017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晓爱名下位于大连市开发区翠竹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申请人洪占海名下位于在绥芬河市宝城翰林院×楼,×幢0单元1层6的商品房(黑2017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517.36元,由申请人洪占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