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南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天易经开区天马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颜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乐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罗汉庄村箭山岭组669号。

法定代表人:余庄德。

被告:余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南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余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南乐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余乐的财产在16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南铜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湖南乐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余乐的财产在1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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