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宝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薛玉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薛恒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洪波、薛玉霜、马淑霞、薛恒君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孙洪波、薛玉霜、马淑霞、薛恒君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洪波、薛玉霜、马淑霞、薛恒君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为:6465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静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励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