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桥梁,男,61岁(****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桥梁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桥梁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桥梁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9号“美廉美超市”三合庄店内,在民警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抓挠民警寇某(男,45岁,北京市人),造成寇某右手背受伤,后吴桥梁被民警查获。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桥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桥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吴桥梁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一时冲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建议对吴桥梁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桥梁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9号“美廉美超市”三合庄店内,在民警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抓挠民警寇某,造成寇某右手背受伤,后吴桥梁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人寇某、刘某、曹某、廖某、杜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残疾人证复印件,病历材料,诊断证明书,照片,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吴桥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桥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桥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桥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吴桥梁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桥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王瑞恒 人民陪审员 樊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