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伟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强,广西岱威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广西岱威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善基,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6271XP,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

万达广场3栋4006号、4007号、40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伟军与被告唐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何伟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伟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伟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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