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播州区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程兴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永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中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陈中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播综执西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2月3日,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2020)播综执西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中亚、陈中艳未经许可,于2019年10月擅自在播州区西坪镇长上村坝尾组修建住房。经第三方遵义恒博源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勘定红线面积为742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677平方米(占基本农田670.45平方米,基本农田内建筑占地198.55平方米),建设用地65平方米。红线内的碎石面积为537.07平方米,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204.39平方米(三层,砖混建筑总面积589.17平方米),经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西坪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认定,该建筑不符合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陈中亚、陈中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7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新建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04.39平方米,三层总面积589.17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调查)笔录、西坪镇长上村坝尾组陈中亚勘测定界图、西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现场检查照片、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中亚、陈中艳未经许可于2019年10月擅自在播州区西坪镇长上村坝尾组修建住房。经第三方遵义恒博源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勘定红线面积为742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677平方米(占基本农田670.45平方米,基本农田内建筑占地198.55平方米),建设用地65平方米。红线内的碎石面积为537.07平方米,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204.39平方米(三层,砖混建筑总面积589.17平方米),经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西坪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认定,该建筑不符合规划。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对陈中亚、陈中艳立案查处,于2020年11月18日向陈中亚、陈中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释明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陈中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陈述意见,提出为了满足母亲心愿,且不知晓有关法律规定,希望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2020)播综执西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作出“限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7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新建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04.39平方米,三层总面积589.17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并于2021年12月11日向陈中亚、陈中艳送达。逾期陈中亚、陈中艳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中亚、陈中艳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20)播综执西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中亚、陈中艳作出的(2020)播综执西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中拆除非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陈中亚、陈中艳于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7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新建砖混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04.39平方米,三层总面积589.17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伍成烨
审判员 蔡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