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十家堡镇十家堡村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2018年8月1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刑更718号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月14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刑更111号裁定减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3次表扬,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郭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