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赵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99号钻石广场2幢415-2室。
法定代表人:孔庆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伟明与被执行人赵向红、苏州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4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向红、苏州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向红名下牌照为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苏州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E×××××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故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向红名下牌照为苏E×××××、苏E×××××的汽车;苏州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E×××××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