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王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202执14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7)鲁1202执14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华”补正为“查封被执行人王庆建”。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亓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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