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烟台蒙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晟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龙,经理。 被执行人:李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烟台蒙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晟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晟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庆龙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