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金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梁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成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董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成活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金光、梁梅与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成金、董妹、成活芳应向文金光、梁梅赔偿253860.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元、执行费3708元。因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9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扣划到被执行人董妹银行存款共1116.29元,本院依法转执行费1116.29元,除此之外无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19年6月2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19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限制高消费。
5、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19年9月29日向成金、董妹、成活芳户籍所在地阳山县太平镇大清村委会电话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成金、董妹、成活芳的财产状况,只发现成金、董妹、成活芳有银行存款1116.29元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其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823执恢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