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4N85W。
法定代表人:杨政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勇,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78元,减半收取180.39元,由原告重庆夸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