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莱州市。 被告:江苏大德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莱州店)。住所地:莱州市鼓楼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新春,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荣与被告江苏大德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莱州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振荣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振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