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新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新建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新建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小荣人民币215420元、退赔被害人邓金余人民币67499元、退赔被害人王静人民币8421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胡新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新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新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胡新建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22511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新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诉称
鉴于被执行人胡新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新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胡新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服刑所在监狱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限制被执行人除必要生活费用外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胡新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102执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