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桂初,诨名桂哥,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0年5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童云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高碧霞,诨名丽二、霞二,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桃源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经桃源县某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钱志文,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桂初、雷伟、高碧霞犯运输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于同年5月7日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于同年6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雷伟分案审理,并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桂初及其辩护人童云清、被告人高碧霞及其辩护人钱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下旬,官伯红(在逃)告知被告人郑桂初有一种购买毒品的新方法:采取邮寄的方式运输毒品,即通过物流快递公司向云南边境的毒贩寄件,对方收到包裹后,将包裹内的物品替换为毒品,以拒收退回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运输至桃源。二人约定由郑桂初负责邮寄,包裹退回后给他人报酬代取包裹。同年7月1日19时多,被告人郑桂初携带官伯红交给自己的2瓶红色包装的男士化妆品到桃源县××乡墟场“枫树快递超市”,以其前妻刘某的名义办理了圆通快递的寄件手续,收件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收件人:冯兰。后郑桂初将快递单号通过微信发给官伯红。同年7月8日,快递公司通知郑桂初该包裹被拒收退回。同年7月14日,官伯红到郑桂初家与其商议取回该包裹。郑桂初安排朋友帮忙取件,但包裹尚未到达“枫树快递超市”。

2020年7月16日,官伯红要雷伟(另案处理)找人取件。当日中午,雷伟在桃源县××镇××宾馆××房××与已怀孕的被告人高碧霞见面,要高碧霞去领取被退回的毒品,事后给付高碧霞人民币1万元的巨额报酬。后官伯红也来到该房间,告知高碧霞取件事宜。同日16时许,高碧霞在“枫树快递超市”取件后在该“超市”外面被某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该包裹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两份,共计净重147.73克。经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两份疑似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桂初向桃源县某局投案。郑桂初与被告人高碧霞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桂初、高碧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同案人雷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庄某1、田某、钟某、刘某、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件包括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写有包裹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的纸条,“枫树快递超市”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高碧霞指认包裹、化妆品瓶的照片、现场称量以及包裹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记录表和提取、扣押、称量毒品的视频,鉴定聘请书、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20]177号检验报告、告知鉴定意见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0)佛城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桂初伙同官伯红采取邮寄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桂初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碧霞没有与郑桂初、官伯红预谋运输毒品,没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其明知是邮寄的毒品而伙同他人代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高碧霞的罪名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郑桂初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高碧霞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桂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高碧霞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对郑桂初的辩护人关于郑桂初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运输毒品的犯意不是郑桂初提出,但郑桂初以其前妻名义邮寄包裹、联系他人取包裹,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主犯;郑桂初有自首的情节,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如实供述,即包含了坦白的情节,自首和坦白不能同时适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郑桂初的辩护人关于郑桂初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高碧霞的辩护人关于高碧霞系运输毒品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高碧霞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故不予采纳。对高碧霞的辩护人关于高碧霞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以郑桂初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高碧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郑桂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对被告人高碧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桂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高碧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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