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

主要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高鉴铭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徐龙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星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800元、公估费2040元,共计428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星保险赔款34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王星;账户:62×××1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负担332元。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估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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