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在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方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叶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执行人:尤欢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叶其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张佑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项晓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刘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章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陈在尚、方志文、叶敏波、尤欢东、叶其宝、张佑健、项晓聪、刘新华、章伟伟等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自2021年7月9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等资产。2021年7月16日,本院委托各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及养老保险情况再次进行了调查。经查,除被执行人刘新华在浙江省开化县地使用权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无任何财产。2021年8月11日,本院委托了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新华名下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各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397000元,已执行到位1448.82元(扣划章伟伟银行存款),未执行到位金额395551.18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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