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宁宏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
被执行人:田法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美玲与田法永、宁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9)冀0111执保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法永名下位于元氏县,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田法永名下位于元氏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