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登云,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职工,住该师。
申请执行人:马文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学生,住该师。
被执行人:苗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无业人员,现看守所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登云、马文佳与被执行人苗龙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兵07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登云、马文佳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龙赔偿经济损失750110.3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901.1元。现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760011.48元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苗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苗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前往第七师守所向被执行人转交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苗龙交通肇事罪刑罚执行情况。
5、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苗龙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苗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苗龙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刑满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现被执行人苗龙正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收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提起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苗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马登云、马文佳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