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红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清,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代红国与被告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代红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红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