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小庆,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8508153029,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石乐,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0519861110352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3民特271号判决,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石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乐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石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的账户62×××52_156_1存款1480.4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红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武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