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小庆,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8508153029,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石乐,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0519861110352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3民特271号判决,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石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乐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石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的账户62×××52_156_1存款1480.4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红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武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