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山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北京市晨野(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贾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XXXXXXXXXXXXXXXXXX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房产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某某某房产公司异议称,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能够排除执行,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执行人贾某2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已经解除;二、案涉房产由其实际占有、使用;三、其认为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贾某2涉嫌虚假诉讼;四、法院于2020年3月29日向其邮寄(2019)晋1021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其提起复议并申请参加诉讼。在执行中应执行“执行裁定书”,而不是诉讼中的(2019)晋1021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其财产属程序违法。五、2021年4月7日其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晋0105民初4238号。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告知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42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10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晋1021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对案涉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某某某房产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其对案涉房产拥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解除查封。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本院的告知函显示:对案涉房产进行了预查封。案外人某某某房产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某2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21)晋0105民初4238号案号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的规定,本案案涉房产进行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贾某2。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案涉房产进行诉讼保全,2019年12月13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本院的生效裁定,对案涉房产预查封,因此本院查封行为有据可依,而且案外人某某某房产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某2对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案件正在诉讼中,在没有结果之前本院亦不宜解除查封,故某某某房产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山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国磊 审判员  杨建荣 审判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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