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半岛温泉B区大门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H1C9925。
法定代表人赵祖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宇、杨明友,系原告贵州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樊相勇,男,****年**月**日出生,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丹山路半山壹号项目*-*-*。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相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贵州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