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曾用名宁夏龙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178809071。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懿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5W1K174。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童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宁夏懿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韩某、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