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
法定代表人:柴天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昌县六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昌县六坝镇六坝村。
负责人:闫庆俊,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六坝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永昌县世明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56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