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经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路中天未来方舟“开心蘑菇城”项目三层A馆-L3-04-01。
经营者:李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系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21元,减半收取850.11元,由上诉人贵阳云岩红馆娱乐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