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元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郑元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郑富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元论、郑元礼、郑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994.9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29日,到青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6.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采取悬赏方式查找财产线索,约谈中再次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鲁07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茂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