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住址:武强县
经营者:耿敬心,****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住址: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RC7W07。
法定代表人:孙永全,经理。
被申请人:孙永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赵忠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与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孙永全、赵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冀11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本院拍卖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开发的都市绿城住宅小区4号楼104、4号楼105、4号楼106、4号楼107商铺拍卖所得款项5897498元。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与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孙永全、赵忠忠已达成和解,现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本院拍卖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开发的都市绿城住宅小区4号楼104、4号楼105、4号楼106、4号楼107商铺拍卖所得款项589749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强县耿敬沙石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