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法定代表人:徐超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崔富林收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2,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0元,但被执行人崔富林未履行。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崔富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崔富林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崔富林的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余额不足或未开户,其银行账户已被莎车县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其在自然资源部无预告登记、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备案信息,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崔富林于2017年12月30日已将名下的位于莎车县嘉和园小区17号楼2单元903室(未办理产权登记)、奥迪车(号牌号码:×××)抵偿给了喀什市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执行机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崔富林名下登记的车产(车辆品牌:胜达2999CC轻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品牌:田野牌,号牌号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产;其系喀什超越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被执行人崔富林认缴出资额为1,200,000元(出资比例:20%),该公司企业状态吊销但尚未注销;其在国家税务总局无纳税信息、领购专票及普票情况;其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泽普县管理部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其名下亦无证券(沪市、深市、股转系统)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崔富林在民政部无婚姻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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