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林正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技术员。
被告:赵丽丽,女,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