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荆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蹈,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李晨光诉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晨光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1.42亿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及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21年5月22日龙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李晨光申请超出3100万元以上部分财产的冻结、查封,解除保全的理由是基于本院(2020)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结果。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湘06民初47号之三号裁定,驳回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龙峰公司不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
龙峰公司复议称:首先,李晨光存在明显夸大债权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其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李晨光扰乱金融秩序的职业放贷行为会致借款合同无效,贵院一审判决亦查明事实后予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贵院保全裁定金额为14200万元,但实际保全金额已明显超额,被冻结的100套房屋为现房,总价值8500万元;商铺8间总价值1000万元,岳阳经建投公司债权金额6100万元,另可按9%的年利率计算利息;银行账户存款余额370万元,上述共计15970万元,已超额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是一审判决,现双方当事人均已提起上诉,本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李晨光申请保全数额为1.42亿,并提供了担保。龙峰公司提出的李晨光夸大债权、合同无效的复议申请理由属于实体审理查明的问题。第三点复议申请理由是超1.42亿元的冻结、查封,本院(2020)湘06民初47号之三号裁定驳回的是龙峰公司申请解除超出3100万元以上部分财产的冻结、查封,并不是驳回超1.42亿标的冻结、查封申请的裁定。综上所述,龙峰公司复议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